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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护照合法吗?

1999-06-01 来源:生活时报 项谠 我有话说

从国际法理论来说,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的两个方面,也正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主要内容。根据国际法,一国政府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有行使法律管辖的权力。在出入境领域,这种属人管辖权,即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,主要是通过国籍管辖权来反映的,而护照则是公民的国籍所属国发给公民本人的国籍证明。这样,一方面护照的颁发与使用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的国籍管辖权;一方面公民个人的国籍属性则形成了对护照的依赖关系。也就是说,护照从属人管辖权角度体现了国家主权,国籍是颁发护照的根本依据,护照产生对国籍的权利。国籍与护照的一致性,导致了一个合法有效护照的持有者,享有域外和域内两个方面的权利,在域内享有居留权、谋职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,在域外享有国籍国为其提供必要的外交保护和领事服务的权利。

一些国家随意向中国公民出售护照,他们既无意让持照人享有合法居留权和谋职权,又无意对持照人实施管辖权,只是旨在换取外汇。例如汤加王国出售一种“受汤加保护者护照”,就是一种非有效护照。这种护照不同于发给汤加王国公民的正式护照,持照人不能加入汤加王国国籍,不享有居留权,谋职和居留期限都有明确的限制。持照人可以在汤加政府批准的期限内,在汤加境内短期工作,期满后须离境,这是一种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护照。就其功能而言,只不过是一种允许外国人旅游的入境证明,是一种准护照。其性质、效力,根本不能与正式的标准护照相提并论。也就是说,不能产生对国籍权利的护照,不能享有提供外交保护权利的护照,就不能称其为有效护照,仅仅是一种出入一国国境的证明而已。

综上所述,中国公民购买外国护照,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,无论是其取得护照的方式,还是其护照的事实效力,都是一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护照。从上述法律角度而言,购买这种护照的持照者,是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。第一,花费大笔外汇取得外国护照,本身就是一种行贿行为。同时,以巨款买护照,又是一种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,深究其购买护照所有外汇来源,又大都是倒汇而来,更是一种违法行为。第二,身为中国公民,却持有非法所得的外国护照,冒充外国人出入国境,扰乱了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。第三,以外国人身份投资经商,享受国家优惠政策,确属招摇撞骗,是一种诈骗行为。有的甚至利用外国护照,频繁往来境内外,倒汇套汇,倒卖文物,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。因此,对于这种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能漠视不管,应当区别不同对象,加以处理。轻者对其批评教育,收缴其护照,并比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;重者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从而遏制这种购买护照,充当外国人到处行骗的不良风气,维护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,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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